OTT 綜藝節目格式抄襲爭議,為何不斷重演?
隨著 OTT 平台爭奪原創綜藝內容的競爭加劇,類似素材與形式的節目頻繁出現,引發抄襲爭議。由於法律對於「節目格式」的保護規定不明確,導致業界在區分「意圖抄襲」與「偶然相似」時面臨困難。
新公開的 OTT 綜藝節目在播出沒多久後,便陷入抄襲爭議的情況正不斷重演。最近某平台推出的生存實境節目,自播出後便在網路社群遭到指責「與其他平台的熱門作品設定重疊」。隨著觀眾紛紛主張從參賽者選拔方式、任務構成,甚至到場景設計都極其相似,製作方不得不遲來的發表「純屬巧合」的立場。
爭議爆發後短短幾天內,相關貼文便創下數萬次的點閱率,甚至出現了將兩檔節目各集場面進行對比的剪輯影片。觀眾主張,任務的排列順序、淘汰者公布方式,乃至於構建競爭關係的結構都幾乎完全相同。雖然製作方以企劃案撰寫的時間點為依據,聲明並非抄襲,但爭議平息仍耗費了相當長的時間。
這種爭議並非新鮮事。隨著 OTT 平台投入爭奪原創綜藝內容的競爭,類似素材與形式同時出現的頻率日益增加。業界人士普遍解釋,由於製作重心集中在戀愛實境、生存遊戲秀、觀察類綜藝等特定類型,導致創意重疊的案例變得頻繁。一名廣播界人士表示:「在企劃階段進行市場調查時,經常會參考到相似的趨勢,要區分意圖抄襲與偶然的相似性,正變得越來越困難。」
內容產業中也有分析認為,這種現象是平台間競爭格局所造成的結構性問題。隨著新作發布週期縮短,參考已驗證的票房要素的誘因增加,導致在過程中出現企劃骨架趨於相似的情況。一名內容製作公司人士透露:「由於投資決定下達得很快,實際上確實有不少案例是將已經熱門的格式結構進行變形後提出來。」
問題在於,當這種相似性爭議演變成實際的法律糾紛時。韓國國內著作權法雖然承認廣播節目的劇本或影像本身屬於保護對象,但對於節目的形式或進行方式等所謂的「格式(Format)」,並沒有明確的保護規定。根據區分「創意(Idea)」與「表達(Expression)」的著作權法原則,法律界普遍認為素材或概念本身難以受到著作權保護。一名律師解釋道:「必須證明任務的順序排列或具體的演出要素構成得足夠細緻,具備獨創性,且被原封不動地複製,才有可能被認定為抄襲。」
事實上,國內外圍繞廣播格式的訴訟勝訴率都不高。因為若要主張格式的相似性,不能僅僅是素材的一致,必須證明具體表達方式的實質相似性,而要滿足這一標準非常困難。一名隸屬於著作權相關學會的研究委員指出:「在海外,已經形成了透過『格式手冊(Format Bible)』這類文件將企劃構成要素詳細整理並進行登記的慣例。韓國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體系,因此即使發生爭議,也常面臨證明資料不足的情況。」
根據韓國著作權委員會的資料,雖然與廣播格式相關的著作權登記申請以綜藝領域為中心逐年小幅增加,但也有評價認為,當實際爭議發生時,僅憑登記內容很難判定是否抄襲。因為登記制度本身的重點在於證明創作物的存在時間點,對於證明細部演出要素的相似性具有侷限性。因此在實際訴訟中,往往需要同時提交企劃案草案、會議記錄、電子郵件等整個製作過程的資料。
對觀眾而言,很難區分哪些是抄襲,哪些是反映趨勢的企劃。一名網路社群使用者金某(38歲)表示:「看最近幾年出的綜藝節目,感覺除了設定不同之外,大框架都非常相似,常常會混淆到底是抄襲還是流行。」他提到,他常看的兩檔綜藝節目,因為參賽者構成與初期發展非常相似,在觀看初期甚至以為是同一個系列。
另一方面,內容製作現場也傳出訴說委屈的聲音。一名綜藝製作公司人士感嘆:「企劃會議可能要進行數個月,在相似的時期出現相似的創意是有其不可避免的一面。一旦被貼上抄襲的標籤,整個製作團隊都會受到打擊。」另一名製作相關人士表示:「一旦提出抄襲疑慮,直到得出實際結論可能需要幾個月的時間,在此期間節目的信賴度早已大幅下降。」
隨著這類衝突不斷重複,業界內部對於建立保護格式的制度性裝置的呼聲日益高漲。目前正持續進行相關討論,建議以廣播通信相關協會為中心,活化格式登記制度,並制定發生爭議時可供參考的標準審查基準。有指出,海外已形成格式交易市場,透過正式購買授權並進行在地化是普遍做法,但在國內,這種交易慣例相對尚未普及。
在海外廣播業界,格式授權契約早已成為產業的一大支柱。常見的結構是將著名的綜藝格式正式輸出到多個國家,由當地的製作團隊簽署契約並製作在地版本,在此過程中,原作者的權利會透過契約明確規定。與此相對,業界人士共同指出,在國內,新成立的製作公司或小型工作室比起走這些程序,往往更多是將相似的創意自行變形後推出。
隨著平台間競爭愈發激烈,快速取得具話題性格式的誘因也必然增加。在新作發布週期縮短且製作費回收壓力增大的情況下,嘗試參考已驗證的熱門要素與守護創作獨創性的要求正持續發生碰撞。一名內容產業研究委員表示:「格式抄襲爭議,最終證明了關於創作界限在哪裡的社會共識尚未建立。目前正在討論制定製作公司、平台與法律界可以共同參考的具體指南。」
目前,每當圍繞抄襲與否的爭議爆發時,仍維持著依賴個別案件法律判斷的結構。在製作現場,從企劃案撰寫階段起便將細部要素文件化並保存的慣例正逐漸擴散。代表性的方式包括錄製會議內容,或留下標明企劃各階段日期的文件。據掌握,以綜藝領域為中心的著作權登記申請件數也正在小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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